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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了《临时用工劳务合同》,就不是劳动关系了?法院判决明确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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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基本事实

2024年4月,李某经人介绍入职星某建材有限公司,担任车间调色工程师,主要负责墙漆生产过程中的调色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用工期间,李某需严格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执行固定上下班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14:00-18:00),每月仅可休息3天,请假需提交书面申请并经厂长审批,缺勤按旷工处理;工作中需严格遵循公司生产流程,对调色产品留底留样,若出现工作失误,公司可依据制度作出罚款等处罚。
劳动报酬方面,李某2024年月固定工资为10000元,2025年调整为8000元/月,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按月通过微信转账发放,无任何劳务报酬相关的结算凭证。
2025年2月,星某建材有限公司与李某补签《临时用工劳务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自202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岗位为车间工程师。2025年6月,公司以“工作能力不符、违反管理规定”为由,单方发出《辞退通知》,解除与李某的用工关系,且拒绝支付任何劳动赔偿。
为维护自身权益,李某向陆川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加班费、失业金损失等。仲裁裁决作出后,双方均不服,诉至陆川县人民法院,星某建材有限公司反诉要求李某赔偿产品退货损失4万余元。

二、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的是:李某与星某建材有限公司之间,究竟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公司以双方签订《临时用工劳务合同》为由,否认劳动关系、拒绝承担劳动赔偿责任,是否具有法律依据?

三、法院审理及裁判结果

(一)审理核心逻辑

法院审理认为,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本质区别,在于是否存在人身、经济、组织上的从属性,认定劳动关系应遵循“实质优于形式”原则,重点审查实际用工事实,而非合同名称。
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1.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 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3. 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结合本案事实,法院作出如下认定:
  1. 主体资格合法:李某与星某建材有限公司均符合劳动关系主体要求,公司具备用工主体资格,李某为适格劳动者;

  2. 存在人身从属性:李某严格遵守公司考勤、请假、生产管理等规章制度,接受公司的管理、监督和奖惩,双方存在明显的人身依附关系;

  3. 存在经济从属性:李某按月领取固定工资,该劳动收入是其主要生活来源,而非劳务关系中常见的按次、按项目结算报酬;

  4. 存在组织从属性:李某负责的调色工作,是星某建材有限公司墙漆生产、销售业务的核心组成部分,其工作被纳入公司整体生产经营体系,而非独立提供劳务。

此外,双方签订的《临时用工劳务合同》,内容包含工作岗位、合同期限、劳动纪律、劳动报酬等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公司出具的《辞退通知》中亦明确提及“解除劳动关系”,上述证据均印证双方的真实用工关系为劳动关系,而非劳务关系。

(二)裁判结果

陆川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1. 星某建材有限公司向李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6188.74元、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65977.01元、失业金损失10746元,合计超10万元;2. 驳回星某建材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星某建材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对双倍工资差额依法调整,维持了“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认定及其他主要判项。

四、律师解读(核心要点)

本案为典型的“以劳务合同掩盖劳动关系”的用工规避案例,结合案件判决及司法实践,律师作出如下解读,供企业及劳动者参考:
  1. 企业规避用工责任的“小聪明”无效:部分企业为降低用工成本,规避缴纳社会保险、支付经济补偿、双倍工资等法定责任,与劳动者签订“劳务合同”“临时用工协议”“合作协议”等,试图否定劳动关系。但司法实践中,法院均以实际用工事实为核心审查依据,只要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定构成要件,即便合同名称为“劳务合同”,仍会被认定为劳动关系,企业需依法承担相应法定义务。

  2. 劳动关系认定的3个核心标准:判断用工关系是否为劳动关系,关键看是否具备“三从属性”——人身从属性(受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管理)、经济从属性(按月领取固定工资,以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组织从属性(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组成部分),这是区分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核心依据。

  3. 劳动者维权需留存关键证据:劳动者入职时,应尽量要求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若企业拒绝签订,需注意留存工资发放记录(银行流水、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考勤记录、工作证、规章制度签收记录、工作安排记录、辞退通知等证据,此类证据是认定劳动关系、主张合法权益的核心支撑。

  4. 劳动者维权路径:若遭遇企业以“劳务合同”规避责任、违法辞退、拖欠工资等侵害自身合法权益的情况,可优先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举报,或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五、法律提示

对于企业:依法用工是法定义务,切勿试图通过修改合同名称规避法定责任,否则不仅需承担赔偿金、双倍工资等费用,还会影响企业信誉。建议企业规范用工管理,与劳动者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足额缴纳社会保险,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对于劳动者:应增强法律意识,明确自身权利义务,入职时主动确认用工性质,留存相关证据;若发现企业存在规避劳动关系、侵害自身权益的行为,切勿忍气吞声,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权,避免自身权益受损。
若您正遭遇劳动关系认定、违法辞退、拖欠工资等劳动争议,可联系我所专业劳动律师,获取一对一法律指导,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6-05-07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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