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字: 法律
- 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故意伤害案件中的权益平衡与公正考量
【案件律师】 山东泺海律师事务所副主任赵律师 【案情简介】 2018年5月4日17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路家家悦超市门前,因琐事与被害人杨某某、李某某发生争吵,后持刀将两被害人捅伤并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杨某某所受损伤构成轻伤二级,被害人李某某所受损伤构成轻微伤。被告人王某某患“中度精神发育迟滞”,作案时辨认能力及控制能力削弱,对本案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被告人王某某于2018年5月5日向公安机关投案。2018年9月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依法批准逮捕。 因王某某属于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2018年10月8日,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通知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法律援助中心为其指定辩护律师提供辩护。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法律援助中心接到指派通知书后,于2018年10月15日作出决定,指派赵天宇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代理此案。 赵律师接受指派后,先前往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检察服务中心查阅了本案卷宗,通过被告人的供述及对被害人的询问了解了案件详细情况。2018年5月4日,在超市门口被告人因被水泼到与被害人发生争吵,在争吵过程中被告人拿出平时削苹果用的小刀将被害人李某某捅伤,在被害人杨某某拉着他不放他走的情况下,被告人又拿小刀将被害人杨某某捅伤并逃离现场。2018年5月5日,在被告人哥哥接到公安机关的通知后,带领被告人王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在王某某到案后,公安机关委托烟台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所对其进行精神状态及刑事责任能力鉴定,鉴定结果为被告人王某某智商仅为43,并患有:“中度精神发育迟滞”,作案时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削弱,对本案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在查阅完卷宗后,赵律师前往威海市看守所会见了被告人王某某,在会见过程中,王某某表示其非常后悔伤害了两名被害人,自愿认罪,愿意接受刑事处罚,但在民事赔偿方面,因为其平时就是捡垃圾为生,并没有经济能力赔偿被害人。赵律师在会见王某某后又联系到了王某某的哥哥,但被告人王某某的哥哥表示他也经济困难,没有能力代替王某某赔偿被害人。 庭审中,被告人王某某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辩护人发表了以下几点辩护意见, 1、被告人王某某属于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根据刑事责任能力鉴定书可以看出,被告人自幼智力低下,患有中度精神发育迟滞其智力仅有43,并存在幻听、被害妄想症等症状。被告人在被激怒的情况下,削弱了对自己的行为的辨认能力及控制能力。依据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对于王某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王某某系自首,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 3、被告人的主观恶性较轻,其行为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这次犯罪的原因是因为与被害人发生冲突,在被激怒削弱辨认及控制能力的情况下,将被害人捅伤。被告人属于临时起意型激情犯罪,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都相对较小。 4、被告人王某某在归案前一向遵纪守法,没有犯罪前科。是初次犯罪、偶然犯罪,其社会危害程度和主观恶性均与惯犯有着明显的区别,请法院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案件结果】 2018年12月12日,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合议庭予以采纳。 【案件点评】 本案就案件事实来说是一起普通的涉嫌故意伤害罪刑事案件,但因为被告人属于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其特殊的主体身份意味辩护人在辩护过程应对其与普通刑事案件辩护进行区分。在会见过程中,因为其存在中度精神发育迟滞等症状,辩护人需要充分保持耐心与其交流以了解案件的经过。本案的被告人在犯罪之前无任何前科,因为一时冲动导致了犯罪行为的发生,在会见过程中,被告人多次表达了悔意,愿意认罪。在庭审中,辩护主要观点也应围绕着其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展开。最终法院采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也表示服从法院的判决,没有上诉。被告人的行为虽然触犯了刑法,但其作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对其提供法律援助,充分体现了我国法律保障公民司法人权,彰显了司法的公正性、合理性,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辩护权利。- 《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维权:步步为营,冲破重重阻碍》
【案件律师】 山东泺海律师事务所副主任赵律师 【案情概述】 2018 年 9 月的一天,阳光洒在城市的街道上,本是寻常的日子,却因一场突如其来的交通事故,让刘某的家庭陷入了无尽的悲痛之中。当时,刘某驾驶着电动车,正按照交通规则通过红绿灯路口,而与此同时,王某驾驶机动车左转弯通过同一红绿灯。刹那间,两车发生了剧烈碰撞,这场碰撞无情地夺走了刘某的生命。 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迅速介入调查。最初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刘某所驾驶的电动车被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为机动车,且存在无牌、无证、未在机动车道行驶等违法行为;王某则存在转弯车辆未让直行车辆的违法行为。基于这些认定,判定刘某和王某各自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律师介入与积极引导】 刘某家属在收到事故认定书后,内心充满了悲愤与不满,情绪异常激动,甚至产生了去上告上访的想法。他们怀着沉重的心情来到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援助。律师深知此时家属的心情,在耐心倾听的同时,也敏锐地察觉到必须引导他们通过合法途径维权。 律师团队详细研究了事故成因,仔细分析每一个细节,向家属表明交警事故认定存在不合理之处。他们运用专业知识,深入浅出地向家属解释了交通事故认定的相关规定,着重强调了贸然上访、非法上访可能带来的诸多不利后果,如不仅无法有效解决问题,还可能面临法律责任。家属在听取律师的详细讲解后,逐渐冷静下来,认识到合法维权的重要性,随后办理了委托手续。赵天宇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行动起来,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专业精神投入到案件的处理中。 【申请复核,扭转局势】 律师团队深知时间紧迫,在接受委托后立即着手准备交通事故认定书复议申请书。他们深入研究事故现场监控录像,不放过任何一个关键画面;从专业角度剖析事故成因,梳理每一个可能影响责任认定的因素;仔细分析碰撞形态,凭借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知识,寻找被忽视的线索;同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事故认定的法律依据进行全面审查,提出了一系列具有说服力的法律意见。 在代理律师和受害人家属的共同努力下,案件迎来了转机。经过严格的复核程序,最终成功将事故认定书的责任比例从同等责任变更为受害人方次要责任。这一结果的取得,不仅体现了律师的专业能力,也为后续的民事诉讼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激烈庭审,全力维权】 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审、二审过程中,案件进入了白热化阶段。赵天宇律师充分发挥专业优势,就案件事实及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了全方位、深入细致的阐述。他们用详实的证据、严密的逻辑和专业的法律解读,向法庭呈现了一个清晰、公正的案件全貌。 被告方也不甘示弱,提供了多组证据进行反驳,试图维护自己的利益。双方你来我往,庭审辩论长达 4 个多小时,气氛紧张而激烈。律师凭借精湛的专业素养和充分的庭前准备,对被告方的证据逐一进行有力回击,坚定地维护受害人家属的合法权益。 【公正判决,满意结果】 经过激烈的庭审交锋,法院最终作出了公正的判决。除委托人要求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因为依据法律规定并不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内没有得到支持外,法院全额支持了我方的其他诉讼请求。这一判决结果在最大程度上从经济上弥补了受害人家属所遭受的巨大损失。受害人家属在经历了痛苦与煎熬后,对案件的判决结果表示非常满意,他们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力的维护。 【案例总结与启示】 本案的成功代理,不仅为受害人家属带来了经济上的慰藉,也为社会提供了一个依法维权的典范。在面对类似交通事故纠纷时,及时准确地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至关重要。律师凭借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在复杂的法律程序中为当事人指明方向,避免当事人因情绪激动而采取不当行为。 在本案中,律师团队在每个环节都发挥了关键作用。从最初引导家属合法维权,到精心准备复议申请扭转责任认定,再到庭审中的激烈辩论,最终赢得公正判决,每一步都彰显了法律的力量和律师的价值。同时,也提醒广大民众,在遇到法律问题时,要相信法律、依靠法律,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纠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这不仅有助于问题的妥善解决,也有利于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以情动人,化干戈为玉帛
【案件律师】 山东泺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王律师 【案例背景】 甲通过房产中介与乙签订了一份为期五年的房屋租赁合同,租金每年14万元,房屋用于经营民宿。合同签订后,甲依约支付了房租和押金共计16万元,并开始装修营业。然而,营业不久后,丙到涉案房屋通知甲,案涉房屋是他租赁给乙,且不同意乙转租。现因乙私自转租,其已经与乙解除了租赁合同,要求甲限期搬离。当日甲找到乙告知此事,希望乙处理问题或者解除合同。乙不同意解除合同,双方协商多次无果,甲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律师策略】 王律师详细了解情况后,首先确定甲可以要回的损失,包括剩余房租、押金的返还以及装修的损失。然后对房屋租赁合同进行了审查,确定乙是否同意装修的问题和是否有对甲不利的条款。随后,王律师指导甲收集证据,包括租赁前期与乙关于房屋权属的微信聊天记录、丙找到甲后,甲和乙的通话录音以及房屋装修费用等,以证明乙欺瞒甲其系二房东的事实,乙的过错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问题。 【调解过程】 在法院立案前,法院组织了双方进行调解。调解初期,乙态度强硬,仍坚称出租的房屋没问题,他与丙签订的合同并未到期且可以转租,不愿返还剩余租金、押金和赔偿装修损失,双方僵持不下,气氛紧张。王律师见状,先从法律角度出发,向乙详细解读了租赁合同中关于违约赔偿的明确规定,以及根据《民法典》相关条文他应尽的义务和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让乙对自己的法律责任有了清晰认识。然后,王律师又从情理方面入手,提及原告作为租户按时支付租金,且租赁房屋是为了经营民宿,却因房屋问题遭受诸多不便,希望乙换位思考,大家都希望以和平友好的方式解决问题,避免漫长的诉讼程序耗费时间和精力,而且诉讼结果很可能对他不利。经过王律师的耐心劝解,乙的态度逐渐缓和。甲也表示可以适当的降低赔偿金额。最终,双方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解除房屋租赁合同,乙退还甲租金、押金、经营投入等款项共计65000元。 【案件结果 】 通过这次调解,房屋租赁纠纷得到了妥善解决,避免了双方进入冗长的诉讼程序,节省了时间和成本,同时也维护了双方的合作关系。原告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障,解除了合同,拿到了剩余租金、押金以及装修的损失;被告也避免了因败诉可能带来的更大损失和不良影响,达到了双赢的局面,充分体现了调解在解决民事纠纷中的积极作用,也为类似案件提供了成功的调解范例。- 专业护航,化解物流困境
【案件律师】 山东泺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王律师 【案情简介】 甲公司是一家专业的货运代理公司,与乙签订了货运代理合同。甲公司依约完成了货物的订舱、报关、运输安排等一系列服务,成功将乙的货物从国内快递至国外的客户,产生运费及相关杂费共计 24万余元。然而,乙仅支付了6万余元,剩余运费却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拒绝支付,虽经甲公司多次催讨,仍未支付剩余运费,给甲公司的正常运营带来极大困扰。 【律师策略】 1. 合同条款梳理与违约认定:王律师仔细研究双方签订的货运代理合同,明确合同中关于运费支付的时间、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关键条款,确定乙未按时支付运费的行为构成违约,依据合同和法律规定,甲公司有权要求乙支付运费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2. 证据链构建:王律师指导收集整理甲公司履行货运代理义务的全部证据,包括系统订单、物流信息,与乙的沟通记录(如邮件、电话录音等),这些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甲公司已全面、适当地履行合同义务,乙接受了服务却未履行付款责任。 【案件结果】 法院审理过程中,王律师凭借清晰的合同条款解读和扎实的证据展示,有力地证明了甲公司的主张。最终,法院判决乙向甲公司支付运费 17万余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维护了甲公司的合法权益,确保其在货运代理业务中的经济利益得以实现,也为货运代理行业在处理类似运费支付纠纷时提供了有效的法律范例,彰显了法律在保障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市场交易秩序方面的重要作用。- 股权转让纠纷案
【案件律师】 山东泺海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任律师 【案件名称】 余某、郑某与宿迁中天融通科技有限公司、周某等执行异议之诉纠纷 【案情简介】 2021年5月24日,北京仲裁委对余某、郑某与宿迁中天融通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中天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做出(2021)京仲裁字第1631号裁决书,裁决中天公司向余某、郑某支付股权转让款、利息以及仲裁费,但中天公司未按照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规定义务,余某、郑某依法向宿城法院申请执行。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因未发现中天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宿城法院于2021年12月22日做出(2021)苏1302执538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余某、郑某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提起本案执行异议之诉,申请追加公司原股东周某、周某君为本案被执行人。 另查明,中天公司于2017年1月6日成立,周某持有该公司100%股权且为该公司的执行董事及法定代表人,股东出资时间为2022年1月6日。2021年4月23日,周某与第三人周某君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将其在中天公司持有的100%股权作价0元转让给周某君,并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 【律师办理情况及法律分析】 1、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法律分析 本案中,余某、郑某于2020年12月7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书,周某于2021年4月23日将其股权转让给第三人周某君,北京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5月24日做出裁定。因此可知,中天公司的债务产生于周某转让股权之前,在此期间周某一直为中天公司的唯一股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之规定,周某应当承担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的责任,在其无法举证证明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的情况下,应当在其认缴的出资额范围内对该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 追加被告周某为(2021)苏1302执5382号执行案件被执行人,被告周某在(2021)京仲裁字第1631号裁决书确定的宿迁中天融通科技有限公司应向余某、郑某履行义务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或案例启示】 股东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免除其对外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公司债权人有权向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提起诉讼,主张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出资义务是法律赋予股东享有有限责任制度保护的前提条件,既是股东的契约义务,同时更是股东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股东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出资义务,不仅会对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而且会对公司债权人等利益主体造成损害,因此股东须对自己违反出资义务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即便未尽出资义务的股东将股权转让,其补足出资的义务也不因股东身份丧失而免除。- 杨律师
职位:资深律师 从业:5年 擅长:擅长刑事辩护、民商事诉讼、知识产权、房地产与建设工程、破产案件、劳动争议 职业经历; 杨律师在从事律师期间,担任家家悦集团公司法律顾问8年,代理过家家悦90%以上劳动争议案件。为家家悦公司代理过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侵害商标权、著作权纠纷,产品消费者责任纠纷(打假案件),合同纠纷案件。同时在2019年、2020年加入了单位的破产团队,处理山东盛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文登市金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两个破产项目,负责两个破产项目的债权申报工作与全部的诉讼工作。 在山东盛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诉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一案中,取得了标的额1.6亿的胜诉判决。因长期接触大量诉讼,杨律师本人在诉讼方面颇有心得。 2019年,在文登区首期恶势力犯罪集团刑事案件中杨律师担任首要分子的辩护律师;在李维斯LEVIS、大嘴猴、猪猪侠等商标权、著作权侵权案件中担任被告的代理律师。 自执业以来,杨律师以热情饱满的态度接待案件当事人,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之理念,认真对待每一个案件,力求每一个案件做到当事人满意,自己安心,不断实现自己作为律师的社会价值。 社会兼职与公益活动: 杨律师参加过12348法律援助热线的电话接线解答工作,代理过两起法律援助案件。其中一起法律援助案件,检查机关对被告人建议量刑为12年,杨律师在研究案卷之后,认为虽然被告人认罪认罚,但是其中有一起犯罪事实未查清楚,可能是冤假错案,故提出无罪辩护。最终结果量刑7年半。- 任律师
职位:资深律师 从业:5年 擅长:法律学士,擅长婚股权转让纠纷、执行异议纠纷、合同纠纷等民商事业务领域,以及挪用资金罪、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诈骗罪等刑事业务领域 职业经历:曾在北京市京师(济南)律师事务所执业。执业期间为中节能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华北区)、国家能源集团山东电力有限公司、济南大学、济南市市中区卫生健康局、北京华兴新锐通信科技集团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担任法律顾问期间,为企事业单位重大经营决策出具法律意见书、尽职调查报告,起草及审查合同;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律师见证、制作项目标书;定期为企业进行法律培训等。 公益活动: 2022年5月,志愿参加社区防疫,获得济南市历下区委统筹疫情防控(指挥部)《志愿服务证书》及历下区姚家社区居委会感谢信; 2023年5月,参加济南市市中区卫生健康局“美好生活-民法典相伴”主题宣传普法活动; 2023年7月,为济南市市中区卫生健康局辖区卫生服务所开展“防范医疗纠纷,构建平安医院-《医师法》普法宣传”; 2023年8月,参加济南市法律援助中心组织的公益大巴车免费法律咨询活动。 专业特长与风格:对公司法律诉讼与非诉业务有深入研究、善于处理复杂法律关系等。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始终坚持用专业的法律武器为委托人争取公平正义,始终将案件法律目标与商业目标紧密结合,最大程度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宁律师
职位:主任律师 从业:15年 擅长:刑事案件辩护、公司争议解决、股权纠纷处理、建工领域纠纷案件代理、合同纠纷处理,公司企业法律顾问 。 专业资质:律师执业资格、证券从业资格 法律服务宗旨: 案件不分大小,始终以认真为标准,做好每一个案件,服务好每一位当事人,交一方朋友,赢一方当事人。执业多年,擅长各种民商事纠纷及刑事辩护,秉持“专业、专注、专心”的执业理念,努力让当事人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 王律师
职位:执业律师 从业:5年 擅长:民商事诉讼(合同纠纷、侵权纠纷、公司业务等)、劳动人事、婚姻家事 执业经历: 书记员岗位:在民事审判庭担任书记员期间,参与了大量案件的审理流程,负责庭审记录工作。同时,协助法官进行案件的事实调查、证据审核,以及起草简单的法律文书如裁定书、调解书等。通过与法官的密切协作和对各类案件的深入研究,提升了法律思维能力和法律实务操作水平,对司法实践中的难点问题和解决思路有了更敏锐的洞察力,也培养了严谨细致、公正客观的司法职业素养,为日后从事律师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实践基础。 实习律师:在资深律师的指导下,参与处理各类诉讼与非诉讼业务,将在法院积累的实践经验与律所的业务要求相结合,迅速适应了律师的工作节奏和方式。积极参与案件讨论,协助主办律师进行法律调研、证据收集与整理,参与起草各类法律文书,如起诉状、代理词、辩护词等,并在实践中不断学习和提升自己的辩论技巧和沟通能力,逐渐能够独立承担一些简单案件的辅助性工作,为正式执业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和人脉资源。 执业律师:在合同纠纷中取得显著成绩,多次面对复杂的证据材料和不利的诉讼形势,凭借在法院工作期间培养的严谨法律思维和丰富实践经验,我深入分析案件事实和法律依据,制定了精准的诉讼策略,通过巧妙的证据运用和出色的庭审辩论,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有利的判决结果,维护了其合法权益,赢得了客户的高度赞誉和信任。同时,为多家企业提供法律顾问服务,助力企业规避潜在法律风险,通过对企业合同管理体系的优化,成功减少了合同纠纷发生率,提升了企业运营效率,获得企业高度认可。 社会公益活动: 积极投身于社会公益事业,践行法律人的社会责任。定期参与法律援助机构组织的法律援助活动,为经济困难群众提供免费法律咨询,包括劳动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等常见民生法律问题,使他们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同时,主动深入社区、学校开展法律知识讲座,普及法律知识,增强了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为法治社会建设贡献了自己的一份力量。 服务理念与特色: 始终遵循“专业、诚信、高效、尽责”的服务理念,坚信法律的力量,致力于为客户提供精准、优质的法律服务。在每一个案件中,都与客户保持密切沟通,深入了解其诉求,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制定完善的法律策略,注重细节把控和证据收集,在诉讼业务中均全力以赴,以高度的敬业精神维护客户合法权益,为客户排忧解难,帮助他们在法律框架内实现利益最大化,赢得了客户的信赖与尊重,树立了良好的职业口碑。- 2024取消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了吗?怎么开?
一、取消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了吗?怎么开? 没有取消,由单位派人持有效证件及单位介绍信,到户籍地派出所开具。 无犯罪证明应该由用人单位申请,公安机关不对个人出具。 违法犯罪记录是公安机关内部掌握情况。国家行政、司法机关政审、调查或企事业单位重要岗位人员任用需要调查了解的,应由需要单位派人持有效证件及单位介绍信,申请派出所出具证明,对个人一律不予以出具。 二、办理“无犯罪记录证明”的流程如下: 1、申请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持申请人的身份证或户口本到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无犯罪记录证明,该公安机关根据掌握的情况为申请人出具是否受过刑事处分的证明(应载明截止时间); 2、申请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持公安机关出具的上述证明材料到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公证处办理是否受过刑事处分的公证书。 各地可能有稍微偏差,尤其收费,最好咨询一下当地派出所。 三、个人申办事由有哪些? 个人具有下列事由之一的,可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无犯罪记录证明: 因办理出国(境)事务需要的;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关于资质、资格注册或执业,升学、服现役等以无犯罪记录为前提的; 从事涉及国家秘密、公共安全、重大公共利益等特定工作或活动要求无犯罪记录的; 有其他正当事由,确需公安机关出具本人无犯罪记录证明的。关键词: 法律顾问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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